2010年3月2日星期二

創意的價值


“商家不需要沒有商業價值的創意”


这个判断对吗?站在狭义的角度,
商家之所以不需要沒有商業價值的創意是因为在这里所谓的创意,
已经违反了对商家而言所需的基本价值之源。
解决商家/客户的问题是设计服务于商业的首要目标。
所以,设计所引用的创意、策略、美学、等等,
都必须先指向商家/客户的基本利益---商业价值。
也就是说,不管做得再特别,如果这个创意无法解决客户的问题,
那么对商家而言就是失败的。

那么站在广义的角度来看又如何呢?以应用设计而言,
商家除了为自己的产品(包括服务)进行促销之外,
也会以协办单位或者赞助单位支持一些社会公益活动,
这些活动一般上都是非商业性的,
当设计服务于这些“非商业性”的宣传活动时,
所要考量的价值指向就会是社会的、文化的、甚至可能政治的。
而依附于设计的创意这时候就会产生上述的“非商業價值”。
作为设计提案的“可能”决策人之一的商家,
这时候他们需要的就不一定是拥有商業價值的創意,
而是超越商業價值的社会价值或者文化价值。
对聪明的商家而言,这种价值也许对企业带来更高利益,
树立更强的企业文化。
在国外,更多的商家对这种非单纯商业价值的创意日益重视。

不要误会这两者之间有任何矛盾之处,
它的区别只在于如何诠释“商业价值”而已。
但是,价值形成的量度在于对创意将所影响到的他者(客观世界)意味着什么。
创意的价值由他者来评价,由他者与自者的互动来实现。

所以,有一种創意商家绝对不要,那就是毫无价值的创意。 ^_^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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